本帖最后由 wun02 于 2011-7-24 23:52 编辑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大家对计算题貌似兴趣不大,呵呵。其实这几道题本意是把资本市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文件基本过一遍,涉及股利、红股、股权分置改革(顺手出一道会计处理的)、股权激励、限售股。 1、A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授予高管甲400万股,甲的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过户日股票收盘价10元;该批股票首次解禁时甲仍为公司高管,解禁日股票收盘价15元。解禁当月,甲的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为() A. 500万 B. 750万 C.1000万 D.1500万 B 750万 这题错的应该不少,题干有笔误,应该是400万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首日解禁比例为25%,这里计算公式为:(10+15)÷2*100-5*100=750 2、B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2008年12月28日大股东豁免债务2000万元;2009年8月30大股东又豁免债务3000万元。 A. 2008年增加营业外收入2000万元 B. 2009年增加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 C.2009年增加资本公积3000万元 D.2008年因此增加所得税500万元 E.2009年因此增加所得税750万元 A、C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 “问题3: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注意的是,08年的会计处理进资本公积也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3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3、C上市公司2010年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2元,每10股送3股。此外,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大股东额外支付了每股1元的补偿性股利。 A. 个人投资者原持有C公司100万股,账户增加28.5万现金; B. 个人投资者原持有C公司100万股,账户增加27万现金; C. 个人投资者原持有C公司100万股,账户增加25万现金; D. 个人投资者原持有C公司100万股,账户增加24万现金; C
20+10-(20+30)*0.1=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成文日期:2005-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4、某投资者乙持有上市公司D限售股200万股,成本每股5元,2009年10月乙转让了100万股,转让收入2000万元;2010年5月,D进行了配股,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格为6元,乙实行了配股;2011年1月,乙出售了100万股,转让收入1000万元。乙自2009年1月起合计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 A.100万
B.300万
C. 400万
D.95.38万 E.395.38万 参考答案:A
(1000-100*5)*0.2=1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开始。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限售期内配股、分发股利现金不影响限售股成本(貌似出题时应设计为限售期内配股),同时转让时视同优先转让限售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