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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owenjing0116

急求: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15天)可否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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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3: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公司发第四十二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不知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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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5: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公司股东会可以豁免,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必须提前15天,没的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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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5: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
4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可不执行15天的时限,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
10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必须执行15天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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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wenjing011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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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既然说是临时股东大会,肯定是股份公司啦。
如果是上市公司,就不用想了,这种又简单又明显的程序性错误,证交所审查员的那关根本过不了。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实事求是讲,又有几家是完全按步就班合规的呢?材料做得滴水不漏也没问题了。
举个例子,有一家上市顾问单位,要开拓一个新业务,为免超范围经营,就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就必须得开临时股东大会,业务机会是稍纵即逝的,但还得熬满15天,你说这规定死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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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9: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材料倒签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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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0: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L13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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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22: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2005)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虽然公司法要求应当在前15天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如果董事会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只要让每个股东签署放弃权利主张、不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股东大会的声明或是以议案的方式全体股东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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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23: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十五天的出发点应该是在于给予股东足够的时间审议会议议案,保证股东的权利,这只是通常情况下,如果特殊情形紧急所有股东都同意豁免少于十五天,没有侵犯任何他人利益,有什么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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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7: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中,未上市企业真正做到提前15天通知的很少,做做工作,倒签个日期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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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nhua 的帖子

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公司法并未给出弹性的空间,只能是15天。
2、解决思路:
(1)倒签会议文件: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程序,比如签署收到会议通知及议案的回执(时间倒签);
(2)将错就错: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导致的结果也只是股东有权在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能够向股东解释清楚原因,对于拟上市而言,只要是对上市有好处的,股东一般不会设置什么障碍(即便该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些嫌隙),否则自己的那点股份也难以价值最大化,当然理论上不排除个别有另类想法的股东。

如果上市比较紧迫,建议采用第一种思路,毕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还不规范的话,被发现了终究没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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