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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daniu

股权转让的文字表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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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11: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构想是,形成一个理解上的统一:股份公司的表述:【】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元股权(指的是对应的注册资本中的额度,这一点估计会遭到很多人反对)。至于其背后的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股本,读者需要自己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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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12: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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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可以跟他实际出资额不同(即实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跟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不同),一般,股权转让转让的是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因此我会写转让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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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5 12: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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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楼上说得详细些。出资额是指注册资本中对应的额度,股权的比例是什么呢?是各股东约定赋予某个股东在表决方面的不同于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吗?如果该股东转让股权,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他取得的这种约定比例有可转性吗?能够顺畅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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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14: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adaniu 的帖子

    以下内容转载自“http://www.chinavalue.net/media/Article.aspx?ArticleId=31189&PageId=1”:    旧法的规定没有反映股东认缴的“出资”在所有权问题上的本质属性。股东向公司认缴“出资”是一种法律行为,这一法律行为针对股东认缴的出资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东失去对认缴出资的所有权,而将出资的财产所有权转授给公司,股东获得股权。出资和股权是两个既有严格区别又有相互联系的概念。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出资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向公司交纳的资本数额,它量化为一定的货币资金,股东因出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就是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广义的角度说,股权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股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内涵,它既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也不是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例如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身份权的内容(例如选择管理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权利)。 

    法律赋予公司以权利能力,使公司成为不同于股东的另一民事主体。同时,法律又赋予公司以有限责任,使得股东的风险被限制在其出资份额之内。股东可以利用公司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商业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收到合伙企业所达不到的效果。这是近年以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形式被广泛运用的根本原因。公司的盈利最终都要归属于股东,公司用于偿付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财产也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及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公司解散后股东还享有剩余财产权,公司本身没有最终的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说,公司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作为社团,是众多股东利益的集合体。单一股东作为社团成员,必须通过整体的公司行为,遵循社团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种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以集体意志、根据团体内部组织规则和程序行使的内部成员权就是股权。也就是说,股权的性质是一种“社员权”,是股东基于其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股东出资与股权之间的联系表现在:股权的大小是根据股东原始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因此,从产权处分原则上讲,股东真正享有处分权的客体是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同时,旧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转让”制度,也没有反映出股东对公司产权转让行为的本质属性。股东转让的客体是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原始出资仅仅是一个财产概念,如果说股东转让的是原始出资,那么这种转让只涉及财产属性,不能涵盖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转让的内涵。而且将股东对公司产权的转让界定为“出资转让”,也形成了“股东已将出资转移给公司占有,结果仍然享有出资处分权”这一自相矛盾的逻辑。所以,事实上股东转让的不是出资,而是基于出资而获得的股权。




    至于出资比例与现有股权比例差异的合法性,找到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再补充。已上市公司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如万和电气。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才要求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时应经其他股东同意或视为同意。这解决了顺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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