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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meandgo

持股比例低于5%以下的小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披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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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保险起见,实务中选择主动披露,肯定没有问题。但要是考试,严格讲不是关联方,可以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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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6: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观点。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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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6: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规定,5%以下股东不是关联方,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披露范围。发行人可以很方便的利用这个漏洞,在上市前的股权安排过程中建立利益输送通道,或是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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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6: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交易过大应该从客户或供应商依赖进行阐述,和关联方性质不属于一个层面,一个是业务控制,一个是股权控制,还是不一样的。
我个人建议还是问了再披比较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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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0: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披露比例定在5%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如果低于5%个人认为已无需。除非出现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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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关联方,就不用在关联交易披露,反而引起歧义。
可考虑在前五名采购商或前五名客户中披露。
如果不在前五名之列,可考虑在重要合同中披露(按会计年度综合计算合同金额)。

点评

同意这种操作方法。或者如前面同学说到,问了再披~~  发表于 2011-7-2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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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1: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些信息还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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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1: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从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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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2: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交易不仅仅是个在上市文件披露的问题。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以后,类似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吗?我觉得至少管理成本会高了很多。而且各位也可以看看各上市公司,谁会把非关联方而仅仅因为交易量大就直接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或者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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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5: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不作为关联方披露,视具体情况从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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