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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zure_fence

[模拟出题] 判断:公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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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0 17: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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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定一定以及肯定是全错么?  发表于 2011-8-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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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2: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题不对着做,好多做的对哦。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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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和第四个错在哪里?  发表于 2011-8-21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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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9: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个为什么错?请楼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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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才有吧,我自己的理解  发表于 2011-8-2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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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0: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肯定不能有代持,但是股份公司没有禁止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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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1: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肯定不能有代持,但是股份公司没有禁止的规定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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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认同代持。证监会对这个问题还在思考怎么应对。。  发表于 2011-8-2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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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3: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错了   太难了   抛开书没法做对  呜呜......

判断:
1、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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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全错,楼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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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6: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理解,即使没有解释三,这句话本身也是对的。既然法律并未禁止股份代持,那么受托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当然要给予赔偿(不考虑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受托人义务受托,善意处置等可以免责的情况)。
但是,如果考试出了这个判断,倾向于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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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6: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1、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错,不指定补足期限,直接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错,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4、股份公司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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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7: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就算第四个有争议,第二和第三为什么错啊?不都是规定(三)里的原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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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17楼  发表于 2011-8-2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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