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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范进中举

[必考知识点] 知识点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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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7: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13、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可见债务人有三种选择,债权人只有两种选择。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一条好像今年考试考过。


14、
个人独资企业:(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1)全体合伙人共同清算;(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算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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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7: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15、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例如,若债权人发生分立,一共100万元债权,分立后为甲和乙,不能由甲和乙都分别申报100万元债权。只能由一人代表或者共同申报100万元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例如,若债务人甲分立为丙和丁,丙和丁分别破产,那么债权人乙可以在丙破产申报所有债权,在丁破产中再申报所有债权。

16、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可见,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其对“和解协议”不能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决权。
注意: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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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8: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7、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18、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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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8: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19、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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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8: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范进中举 于 2011-9-5 18:45 编辑

21、
集合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例题一: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的交易,提交董事会批准。(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例题二:
根据《公司法》,甲公司人员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公司欲购买通讯设备,董事王某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商场,王某经股东会同意与甲公司订立了通讯设备供应合同
B.甲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C.甲公司董事李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丙公司将更新办公设备,甲公司拟与丙公司进行谈判,李某的女儿在丁公司任董事长,李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丁公司遂提前与丙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D.甲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某为甲公司与戊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戊公司支付给赵某一笔居间费用,赵某收为己有。
BCD。A符合第四款,B违反第五款,C违反第五款和第七款,D违反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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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8: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23、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24、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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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9: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范进中举 于 2011-9-5 20:16 编辑

25、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保荐人配售股票前,应与发行人正式签署承销协议,与承销团成员正式签署承销团协议。

26、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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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20: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27、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8、
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
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
3.8.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在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条件下,进行延长锁定期的规定)
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证上〔2009〕106号)
3.7.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9、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证上〔2008〕49号)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面对离职潮,创业板规定越来越严格)

对于锁定期参考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案例进行总结:
1、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老股东和新进股东),上市之后最基本标准是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论创业板还是中小板、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均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也应比作关联方,锁定36个月。
4、董、监、高
涉及到公司董、监、高锁定期的规定较为杂,不过可以归纳为下面一句话: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的出售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6个月后12个月内不超过50%出售(只针对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要求更严);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创业板离职潮的现象,深交所新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说间接持有的股份)
至于上市后,董、监、高新增的股份则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75%(上市满一年)和100%(上市未满一年)的锁定。
创业板特殊:创业板董监高的关联方(直接、间接)按董监高锁定。
5、上市前增资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目前此规定还是证监会窗口指导的内容。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创业板特殊:不仅包括申报文件受理前6个月内,还包括申报前1年,即申报前1年都要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上市前转、送股
刊登招股书前12个月(中小板)、申报材料6个月前(创业板)内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需锁定36个月,锁定期自完成工商变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权转让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其他老股东的股份,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8、创业板突击入股的披露
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9、其他一般规定
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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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20: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29、
《企业所得税》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部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要合并总部纳税。

30、
首发提交的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4)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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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hj + 10 非常的感谢,有像楼主这样的人,我们会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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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2: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是能整理在一个电子文档里就更好啦。
哈哈。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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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我这可都是慢慢打出来的,你要勤快点啊!  发表于 2011-9-6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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