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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ser130139

董事不小心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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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09: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还要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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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09: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简单点说,就是董监高窗口期内买了(或卖了)股票,该如何处理?
这里和证券法的第47条还是有些不同的,因为不是6个月内买卖;又因有转让25%的限制,所以不能走6个月内买卖来规范。
请大家继续讨论讨论,这完全有可能在业务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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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0: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也没说不能买卖啊。

很简单的逻辑:
1. 首先在窗口期你不能买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如果你买卖了那就得受处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大家注意这条里面有一句话:“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结论随之而来,你自己主动处置不是更好么?
之所以说6个月内不能买卖股票,那是限制的另外一类行为,比如短线交易,虽有交叉,但目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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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6 可有可能6个月内卖不完呀?只有等着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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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0: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想知道是哪个公司。。。。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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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14 11: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股票,如果不慎发生,我觉得首先应
主动向深交所汇报,然后通过楼主所说追加承诺等方式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然后就是向深交所公关了,减轻或免去处罚。决不能买入后又卖出,这样违规就更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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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1: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赶紧跟交易所和证监局的监管员报告,以求减轻处罚。
至于是自己主动卖掉还是等监管员的意见,我倾向于后者。

(主动处置会造成主动短线交易的情况!单方向买入的监管是比较宽松的(与卖出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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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1: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提高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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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3: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gestfox 于 2011-9-14 13:06 编辑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1-9-14 08:58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胡出主意?呵呵,你出出好主意吧。


        有这样一个实例,股票发行后二个月内,公司职工监事会主席的老婆(退养在家),在二级市场上买进了本公司100股股票,仅仅100股喔。
        收盘后40分钟,证交所就电询公司董秘,要求作出解释并按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是,监事会主席书面检讨未遵守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守则,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卖出此100股股票,书面承诺卖出后不再交易本公司股票。
        鉴于100股股票数量实在太少,加上检查态度诚恳,保证有力,更加上与交易所关系还热着哪(刚上市嘛),最后未予公告,也未实质性处分。

        对照一下喔。

点评

我白说了这么多。  发表于 2011-9-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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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3: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还有一个特殊理由,证交所培训的时候,该公司高管全到了,监事会主席不在列。最后证交所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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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3: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慎买入,主动说明,追加承诺,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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