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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ouzhiting

[争议点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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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4: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公司好像没有发起人一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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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6: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重点在两个时点(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1、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还没有成立,所以不涉及“其他股东(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分期出资)或者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已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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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22: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用了“发起人”的概念,这个词在有限公司确实不常用。但从公司法理论上说,股份公司是资合性质的,有限公司是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如果资合的股份公司都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没理由不要求具有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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