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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溪边小石

拟IPO企业,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低于最近一次国有股东转让价格,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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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08: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1、赞赏楼主的认真!
2、查阅了楼主所述公司的有关资料,资料显示:李辉忠等9名自然人股东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当时公司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1.8元,9名股权激励对象按照2元的价格,已经超过1.8元的公允价,认购增资1150万元,既不存在股份支付的必要、也不存在他们9人缴纳个所税的问题,
3、无论公司向其他投资主体发行股份的价格与该9名自然人认购价格之间有无差异、差异金额或比例是多少,均不是考量要不要股份支付的依据。
4、认为同时向其他主体发行价格高于2元,9名自然人只需2元,9名自然人沾光了,因此是否要考虑股份支付的观念,是没有依据的。
5、股份支付的概念为: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6、证监会关注或询问的问题通常是:同一批入股的主体,价格不一,其原因及其合理性。
由于该公司证监会审核的并不是关注的这个问题,我看到的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31336号)的回复问题是:“(一)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具体方案及实施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增发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合理性。”在该反馈意见和回复意见中,证监会、发行人律师压根就不关注股份支付问题,因为不存在股份支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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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18: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请教一下您这个问题最终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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