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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lwind

以下知识产权处理模式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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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0: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复杂,留个记号,回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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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15: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noah59


   noah59,怎么这么久没有回复?
  有兴趣的话能否回答我后面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或者你觉得如下交易方案怎么改进为好?
  B作为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以相关知识产权出资;
  B的核心技术人员转换身份进入D,A给股份;
  A和B在D注册时已申请专利的知识产权,按专利出资,正处于研发阶段的和D签署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不在注册时以专有技术出资,是因为D短期内自己不具备科研条件),合同价格成本上略有加成即可。
  这种方式解决了国有资产流失嫌疑和国有科研事业单位职工不具备入股主体资格的问题,但是B的其余绝大部分职工的利益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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