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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ronline

股东增资时,增资款未完全到位,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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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8: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分期出资一说,为什么会是出资不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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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2: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协议里是否约定是分期出资,否则就是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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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9: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公司章程属公示文件,债权人对该章程有信赖。而章程中一般对溢价出资有记载,则如果实际出资不足而验资称足额,就构成对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侵犯。
但反之,如果章程并未记载溢价认购,则不构成出资不实。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溢价约定,只约束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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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1: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就不算出资不实,否则属于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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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6: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yronline 发表于 2011-8-29 01:06
感谢各位留言。

根据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主要目的是维持法定注 ...

我也认为不构成出资不实。关于溢价增资的情况,大家很少关注到验资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在增资协议中特别提到,章程更不会提到),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我见过两种验资报告,一是按比例审验实收资本(比较常见,对公司和原股东也比较有利),二是优先审验实收资本(即在本案例的情况下,第一期出资3000万元,直接将其中的1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再计入资本公积。我认为这两种验资方法都不违反公司法(是否违反会计方面的规定?请高手指点)。即使增资协议中有按比例审验实收资本的规定,但如果最终实际照第二种方式验资,我认为也不违反公司法,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溢价部分未按期缴纳给公司的,只是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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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23: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不管这是出资瑕疵还是出资不实,这明显就是股东和公司的诚信问题。现在是损害未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谁能不怀疑上市以后大股东还不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都已经工商登记在案了,如果这个时候再去改当初的出资协议,貌似也不太合适。保险起见,最好是补足出资吧,50%以上,运行36个月;20%-50%,运行12个月。

而且对债权人和客户等利益的保障,肯定都是从净资产的角度考虑。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如果净资产只有10万,那对债权人只能提供10万的保障;如果净资产1个亿,那就可以提供1亿的保障。

再者,这个验资报告肯定是存在问题的。以后进行验资复核的时候,试问该验资复核里会如何描述此次增资事项?约定的4000万,1000万计入注册资本。如果企业仅交了1000万,会计师敢在验资报告里写本次增资已经完全缴纳完毕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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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7: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资不实,验资报告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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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5: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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