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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倚天照海

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了执照,其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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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回答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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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0: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zhe915 于 2011-9-24 12:16 编辑

回复 汇通天下628 的帖子

我结合东宝生物招股书来分析一下。
摘要:
1)生物制品(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参加2006年度年检,被包头市工商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0711月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局于20101129日出具《证明函》认定,以上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除此之外,该公司未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情形。
该子公司已于2009年注销。

(2)生物保健品公司是实际控制人王军持股62.5%的公司,现已注销。
生物保健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富荣,目前在公司担任技术中心主任、质量部部(兼),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事项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影响。

东宝生物的处理方式是:生物制品被吊销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法定代表人王军不负有个人责任。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2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形式来看,工作人员失误不能免除法定代表人职责。
但分析这一文件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
如果当地工商局能接受公司的这一解释,并且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且出具了非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证监会能接受就很好理解了。
至于生物保健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富荣,因为其不是发行人董、监、高,所以其是否应付个人责任,是否被剥夺任职资格的问题已经不重要了。

个人结论:如果是工作人员失职,由法定代表人承担丧失任职资格,法律略显严苛,在工商局证明背书的前提下,证监会认可是情理之中。
如果是其他原因,以失职为理由瞒天过海,并辅之以工商局证明,那就是在挑战法律尊严。做法虽有可借鉴地方,但是否借鉴,就看中介的职业道德了。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一切已成既有事实基础上。瑕疵已形成,但瑕疵在当时和现在当没有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弥补瑕疵并做合理性解释即可。
但是我们这个帖子讨论的是在公司被吊销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再去出任新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可行。这就取决于当地工商局执法情况和工商数据库的完备情况了。如果能取得工商局认可,以后的做法和上述分析一样,做合理性解释。
不能通过,就要先注销未年检公司,解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恢复自由之身。如果法定代表人刚好是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就会比较麻烦。要由公司和工商局进行充分友好的沟通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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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0: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nigma79 的帖子

多谢!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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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王老师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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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0: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只有这个原因才能排除他得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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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3: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一下开山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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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有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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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3: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山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根据本所律师向衢州市恒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曹克坚的访谈,2003年底该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分歧,进而引发除曹克坚外的其它股东均提出退出投资的要求,但受制于当时《公司法》尚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导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曹克坚因上述客观原因未能履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工商年检而并被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23号《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2011年4月1日,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确认曹克坚对衢州市恒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亦未对曹克坚作出任何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衢州市恒坚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克坚对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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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5: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2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出具证明:“浙江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因未参加年检,该公司不是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未负有个人责任。”
例子太多了。出事了不要紧,只要事情不大,能说圆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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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6: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非常好,讨论的非常充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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