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wda1985

关于代持股份收回的相关税收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9 09: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lawxd 发表于 2011-10-8 21:50
法院确权,税务局是不是能够接受这个方式?需要和税务部门沟通

原则上说,如果有法院确权文书,税务部门没有理由不认可。

当然,如果税务部门一定吃生米,那可能会有些麻烦。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09: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法匠曾铭 的帖子

就这个事项,如何进行筹划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1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转让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是旧会计准则,赠予是计入资本公积的,不知道当时的税法是怎么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10: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说白了就是偷税,虚增成本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1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采用股权赠与的方式清理代持!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要求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力度,明确强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包括股权等在内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税。还明确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观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收益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采用的是股权赠与即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双方(假定均为自然人)是否要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交易成本的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无收益,也就无所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对于受赠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的应税所得有以下十种: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而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明示之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应税项目。但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受赠股权所得收益征收个税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受赠或继承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权赠与无论对于赠与人来说,还是对于受赠人来说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偿赠与股权目前是免税的。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20 +10 +3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 20
wda1985 + 10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9 11: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acheng_zq 的帖子

是啊~~赠与不就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11: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公司成立之前转让,交税,以净资产作价。这样可以免交股改的个人所得税,也等于这次股权转让没有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15: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冰封的火 于 2011-10-9 15:57 编辑

回复 dacheng_zq 的帖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应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对于既不履行扣缴义务,又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二、(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偏低的除外);
   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即使没有转让收益,但是对于明显变相转让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核定征收。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0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 2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9 16: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冰封的火 的帖子

现行法律尚未规定股权赠与需要纳税,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赠与他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更谈不上核定征收。
现在全国只有有河北和广东地税出了通知:仅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省市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以股权赠与形式规避税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6: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igestfox 的帖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关于代持股份的确权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s 该条文中规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5 22:01 , Processed in 0.236597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