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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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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举例:某公司2006年初“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为借方30万元(其中1999年未弥补亏损10万元,2004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方17万元。假定2006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假定除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问如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解: (1)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30-20-10=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33 贷:所得税 33 (3)
净利润=130-33=97(万元) (4)由于公司的法定公积金(17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因此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97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剩余净利润67万元,再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积金=(97-30)×10%=6 7(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7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7 上例中,若某公司2006年初“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方3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提取法定公积金=97×10%=917(万元);当公司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其他转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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