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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da1985

关于代持股份收回的相关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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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6: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上有通过法律确认来避免缴税的情况

点评

我也记得有,但是是哪个想不起来了  发表于 2011-10-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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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10 09: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茶山牛牛 的帖子

在中国多数法律中,对“兄弟姐妹”的理解并不包括表妹。当然就该文件来讲,尚有沟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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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税务规定太过严格,完全是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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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14: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姐妹明确不包括表姐妹 没有回旋余地 税务局如果承认 那么税务就承担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 每个解释法律的机关对名词的认定有自己的一套逻辑 不能简单套用刑法或继承法说明 在前面有人转的税务总局规章里面已经很明确了 只有是能够有“其他抚养关系的”这类亲属 才有可能赠与免税 因此 应参照继承法里面的定义 显然是不包括表姐妹的
法院调解理论上可行 如果能拿到法院认可的调解书(而非和解书) 是可以对抗税务总局的要求的
但这与证监会是否认可这一名义股东变更不涉及控制人变更无关
如果过往的代持能从资金往来上找出足够证据 证明名义持有人的出资来源于实际股东 应该会是比较有利的证据来向证监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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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5: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dacheng_zq 发表于 2011-10-9 10:27
为什么不采用股权赠与的方式清理代持!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高手啊,再请教一下企业间代持清理有没有什么好的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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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17: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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