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1)上市公司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2)上市公司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甲于2007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在2009年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4)上市公司现任监事乙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E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5)上市公司现任高管乙2008年12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在2009年11月可以采用的再融资方式为:(F)
A、增发
B、配股
C、可转债
D、可分离债
E、非公开发行
F、公司债 增发、配股、可转债、可分离债、非公开发行均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
增发、配股、可转债、可分离债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非公开发行的条件有: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注意主语,没有提到监事)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债的条件有: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这里重大违法行为包含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此应认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重大违法行为包括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上。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总结如下: (1)上市公司受处罚、公开谴责就不能公开发行,但可以非公开发行; (2)董监高受处罚、公开谴责就不能公开发行,但监事受处罚和谴责还可以非公开发行; (3)公司债只有上市公司受处罚才有影响,其他均可。
(4)首发的董监高受处罚和谴责不行;公司受处罚且严重不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处罚和犯罪也不行(见保代培训)。
(5)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受处罚、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受处罚和谴责不行。
100、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支付经营租赁设备租金;
(2)支付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
(3)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4)出租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为其他单位提供代销服务收到的款项;
(6)证券公司自营债权收益;
(7)销售材料取得的收入;
(8)支付给管理人员工资。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1)收到联营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
(3)购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
(4)因固定资产毁损而收取的保险公司赔偿款;
(5)购买无形资产支付现金;
(6)收回购买股票时已宣告分配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7)收回债券投资时已到付息期但是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8)收到短期股票投资的现金股利;
(9)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耕地占用税;
(10)工商企业投资短期股票交易。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1)支付融资租赁设备各期租赁费;
(2)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
(3)支付的现金股利;
(4)取得短期借款;
(5)增发股票收到的现金;
(6)偿还公司债券支付的现金;
(7)最后一次支付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
(8)用银行存款偿还长期借款;
(9)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0)支付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
(11)用银行存款回购本公司股票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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