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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于是之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张伟(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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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1: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好东西,不少是我想过要梳理的。张伟大师的绝大部分总结归纳和观点我都同意,唯有“(九)股权转让所得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无效。”这个结论让懂点法律的俺无法认同。张同志的出发点是对的,即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措辞应小心,还引用和沈阳一中院的一个判例来佐证,唯该等判例似乎无法得出他的结论。

无论如何,非常感谢张伟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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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强大,总结中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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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08: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很不错的材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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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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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09: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近也研究过一些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的问题。
本文档中,第1项(六)以股权进行投资。部分政策已变,不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税发[2011]2号)的相关规定: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全文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要求加强财产转让所得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进一步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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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09: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国税总局态度转变,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并发布国税发[2011]50号、国税函[2011]89号,但并未明确如何征收个税。
税法要求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应在给予个人股份确认前要求个人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先交给企业,由企业扣缴后向税务机关缴纳。如果个人不缴纳。企业可以将相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征收税款 。
实务操作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处于政策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把握尺度各有不同。
政策的倾向由原来的倾向于不收,逐步转变为倾向于收,但尚未明确如何收。

点评

如果你最近在研究,可否在原文件基础上采用修订模式进行修改一下,然后发到论坛上和大家共享一下,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2-3-1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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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之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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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3: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需要这方面的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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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4: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大家来分享,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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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8: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资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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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3-27 10: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好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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