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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131.关联董事需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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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20: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31WH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W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时,董事李某需要在董事会上回避的情形:
A.李某在H公司担任董事,
B.李某是H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李某是H公司之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
D.李某是H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妹夫;
E.李某是H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的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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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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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21: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enithz 于 2009-11-23 10:11 编辑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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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00: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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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08: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ABD啊……C中的财务部经理不属于高管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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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zenithz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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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09: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观点。财务部经理不是高管,不能认定为关联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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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0: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ABD
对于C,李某需要是H公司之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才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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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3: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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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15 收起 理由
vysezhou + 5
zenithz + 5
echoms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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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3: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的法规引用错了
此题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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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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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08: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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