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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75|回复: 8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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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09: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前面说当收购人达到30%时,继续收购可以,可以前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后面又说,一旦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未获同意,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应该发出全面要约。请问协议收购达到30%,以后的收购究竟是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或者说,是不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获同意后,是不是就必须要全面要约?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问题,望各位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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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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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0: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这样的:楼主所讲的是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若收购方同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达成了收购其35%的股份,现有收购方有两种选择:1,同上市公司大股东签订收购35%的协议,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提示性公告,提交豁免申请;2\仅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30%的股份,另外5%要约收购

点评

我同意这个说法。  发表于 2011-8-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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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2: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言 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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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8: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尽同意二楼的说法,还有第三种选择: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然后履行协议收购35%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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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二郎兄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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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2 21: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收购35%的股份,先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30%的股份,另外的5%采用部分要约收购。但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获批准,就要全面要约,是不是说不能只收购5%了,而要收购其剩余的70%。望各位解答

点评

同样的疑问  发表于 2012-5-20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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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0: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
未获批准下,如果只持有不超过30%并取消增持计划,无任何问题;若拟继续协议收购导致拟将持有股份超过30%,则必须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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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2: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意见,还存在第三种情形,要约65%,35%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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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3: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正解,法条很清楚,没什么可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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