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丁四人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有()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的总经理之职。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持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
C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 丁的哥哥是持有A上市公司2%的自然人股东。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的总经理之职。---不可,1年内,直系亲属有任职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持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可以,虽然是5%以上的股东单位,但卸任已超过一年
C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不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D 丁的哥哥是持有A上市公司2%的自然人股东。---大于1%,不可。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的总经理之职。---不可,1年内,直系亲属有任职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持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可以,虽然是5%以上的股东单位,但卸任已超过一年
C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不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D 丁的哥哥是持有A上市公司2%的自然人股东。---可以,虽然大于1%,但是“哥哥”非丁的直系亲属,丁可以担任独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