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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08年真题(二郎版)-多选第86题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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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2-22 21: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符合规定的是:


A、于8月5日买入股票,上市公司于 9月10日公告季度报告
B、于9月5日买入股票,
上市公司于9月18公告业绩快报,于10月7日公告季度报告
C
上市公司于8月21日披露重大事件,于8月22日买入

D、上市公司于9月1日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45天卖出股票


A、B


二郎给出的答案没有D,不知道D违反了什么规定,盼大侠赐教,谢谢

发表于 2012-10-29 00: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d
依据: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提供董事会就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进行核查,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就上述说明和核查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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