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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股东要求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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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08: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题大意是, 两个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反对,要求回购,可以吗?
 第九十九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个人认为应该无权要求收购的
发表于 2009-12-29 09: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券法股东的权利规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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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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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143条没有说是合并公司的股东还是被合并公司的股东
纠结了很久,最后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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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09: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题干是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没有提到这一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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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09: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陷阱在是否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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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0: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来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2条第七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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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0: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是我现在有点担心的
不过这种换股吸收合并可理解为全面要约收购,其中规定了必须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而部分要约则可以只使用证券,所以收购办法起草时应该是考虑到公司法里那个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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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0: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那个回购是针对责任公司股东的特别保护,因为其转让股份收到诸多限制,人合性比较重,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股份有很高流动性,无须此类保护
根据证券法股东的权利规定,是对的
zyc0534 发表于 2009-12-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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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0: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erro 于 2009-12-29 10:55 编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了这题的答案,无论是作为合并方还是被合并方的股东,合并后都具有不确定性,143条所指的是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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