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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出资的现金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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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6: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另第81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现金比例的要求只对设立时有效吗,整体变更设立是否不涉及这个问题?另外,如果注册资本为100万,首次出资20万货币,获得公司设立登记,剩下出资都是经评估的80万实物,这样的公司设立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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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2: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变更不涉及,后面的例子因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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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2: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七条应该是强调在全部出资缴纳完毕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说明现金出资与分期缴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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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原文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分次出资并不能绕开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就算首次出资20万全是货币资金,二期出资全是实物不照样拉低了货币出资金额的比例?而且,我觉得这条法规是原则,分期出资和一次出资是在遵守这一原则下的具体出资程序问题,不管分期出资也好,一次出资也好,最终认缴出资到位后就必须满足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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