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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收购的会计处理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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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1 22: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完全控制上海蓝标、广州蓝标、蓝标信息。
“2008年2月,经股份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收购上海蓝标、广州蓝标、蓝标信息3家公司全部股权。该3家公司中的自然人持股实为历史上代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高鹏六人持股,该六人为当时公司全部股东,根据3家公司自然人股东与上述六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 ,约定其代为持股的股东权利属于上述六人。”
但是在P185披露到对上述的收购却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确认了商誉或营业外收入。“根据协议约定,上述3家公司的合并成本分别为110万元、0元、10万元,收购日账
面净资产分别为1,157,269.89元、-5,167,889.96元、1,630,137.43元,收购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账面值为依据确认,合并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为-57,269.89元、5,167,889.96元、-1,530,137.43元,据此合并上海蓝标、蓝标信息确认当期营业外收入1,587,407.32元,合并广州蓝标确认商誉5,167,889.96元。”
既然这3家公司是待持,实际上同为实际控制人所拥有,那应该不确认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理应计入/冲减资本公积。这个个人认为有问题,不知各位如何看?
发表于 2010-1-31 23: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从招股书P64三家公司收购前的股权情况来看,三家公司并非为一致行动人所共同控制,故应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招股书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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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5: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上述六人是一致行动人, 才可以认为是同一控制, 否则应是非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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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股东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合计持有公司 37,612,865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2.69%,根据2008年12月31日五人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 ,上述五人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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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1: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创业板要求很严,低于51%一般不行,代持一律不行。好像中小板有代持情况下确认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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