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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在外地,环评应该由那个地方的环保局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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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3: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的一个深圳的项目,准备将募投项目的地点放到西部地区,不知道这个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是由谁来做啊?深圳的环保局还是募投项目当地的环保局啊?呵呵……
第一次遇到,经验太少。
个人感觉还是应该由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机构来做吧,但是还没找到文件支持。
大家指点一下。
发表于 2010-5-4 14: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问题。个人感觉也是应该由公司所在地的环保机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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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5: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募投项目所在地环保局来做。属地管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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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2: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发[2003]101号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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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核查是一会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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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09: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核查不是一回事。
环保核查是按照DukeHou 说的规定执行,环保核查当中也包括了对募投项目的核查。
但是环境影响评价跟这个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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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1: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方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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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2: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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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4: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这个目录还没发布?
…………………………………………………………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看来我们这个项目不用省级审批,最对在市级审批即可。但是还是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公司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审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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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3: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wushikong


    深圳环保局做的环境影响评价,该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是不认可的,深圳环保局也不太可能派人到外省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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