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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37|回复: 6

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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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1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计准则要求按发货确认收入,但次月才开发票,如何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才能使收入的确认既可符合IPO要求,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
请求帮助!!
发表于 2014-11-22 13: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公司是开票确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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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14: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未开票部分列为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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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16: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你公司估计是一般货物销售嘛,符合这一点的;即使是其他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这个也有一个滚动的过程,税务局不会这么SB来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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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0: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1,可在满足收入确认时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开不开票无所谓,但到月底时候可根据不同货物的不同税率,暂估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报送当地税务局,说明情况,一般这个是实务中正常的做法,税务局不会为难的。
2,现存在这样的案例,某上市公司即用这种方法,会计师认可,交易所,证监会也没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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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10: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暂估的销项税是在次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本月还是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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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10: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是暂估销项税在税务的角度来说,要算本月的实际应交税金的一部分,还是可以看作开票月份的应交税款?如果是后者,则报税的销项税就可以与开票的一致了(假设所有销售均开票),如果是前者(当月就要交纳),那么报税表与开票的金额每月都会有差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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