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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行监管函[2006]38号)第二条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部分规定如下: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安排适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同时可组织承销团其他成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吸收了上述[2006]38号文的要求,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并提出相关要求。
两者的区别时发行与承销办法将保荐人(主承销商)改为承销商,是撰写报告范围的扩大。并未否定保荐人不能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在同次发行证券时,保荐人一定是主承销商之一,但主承销商不一定是保荐人。
得出保荐人的研究人员撰写报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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