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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联交易中的商标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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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4: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大陆上市公司,B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B将其所有的部分商标以1元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A.
请问一下:1.这样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1元转让在香港是行得通的,在大陆是否也可行?
2.如果符合的话,A的商标增加了,是否需要进行披露(还没到披露的标准)?
请各位大侠帮忙,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6-16 16: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本质就是捐赠。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原《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认为该行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是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捐赠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要求和规定,对ST(特别处理)公司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捐赠计量方式的变化成了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这项规定,从财务角度上遏制了关联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
另外,接受捐赠方以名义价格入账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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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21: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国有企业问题不大。税收问题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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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意见非常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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