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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变更国籍后再以外汇认购增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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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13: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9-10 08:33 编辑

境内自然人在公司成立后变更国籍的,根据10号文第58条规定,并不改变内资公司的性质,即仍是内资公司。


但是,如果变更国籍后的该自然人之后再认购增资或新股而且以外汇作为出资时,公司的性质又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为外商投资公司,那该自然人的全部持股比例如何划分确定呢?难道针对同一个人存在一部分内资一部分外资股权的情形?如果这样,那以后公司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因为中国自然人和外国自然人的纳税义务不同。


这个问题有点绕,请高人指教,多谢!
发表于 2010-6-18 14: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shengbin 于 2010-6-18 14:42 编辑

10号文第58条的规定是: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该是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个人理解是,境内自然人变更国籍,其所投资的企业仍是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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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8 15: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6-18 15:16 编辑

10号文因为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修改过一次,条文序号也有变化。

可以认定成外商投资企业,那所持股权的内外资性质如何划分?将来涉及利润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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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08: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我自己顶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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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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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呀,这个问题还没碰到过,不知哪位高人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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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0: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建议问一下中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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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中国人一般的处理原则,可以认为新增的部分为外资股,原来的还是内资

这个关键不是登记公司,而是各地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他们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好了,有的时候,他们这些部门的要求是很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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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0: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中国人一般的处理原则,可以认为新增的部分为外资股,原来的还是内资

这个关键不是登记公司,而是各地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他们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好了,有的时候,他们这些部门的要求是很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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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拿啥证,如果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性质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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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23: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外资自然人股东变成了中国国籍,又将如何认定,是内资企业了吗?
同理,内资自然人股东变成了外国国籍,规章规定不改变企业性质觉得有悖法理,造成一系列问题,包括税收缴纳、税收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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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keHou + 15 哈哈,反过来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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