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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个关于非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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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22: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A公司(已上市)做某种业务的三代产品,B公司做某种业务的四代产品。A是B的重要股东,一直持股45%。C是B的控股股东,一直持股51%。
2. 三代产品和四代产品都针对同一客户群体,只不过四代产品刚研发出来的时间不算长,虽然性能更好,但价格也更贵。但从国际市场的趋势来看,四代产品的份额持续提高,目前已占到半壁江山。
3. A公司尚不掌握该业务的核心技术,C公司拥有该业务三代和四代产品的核心技术。

现在B准备上市,问如何看待A与B之间的竞争关系。A公司可以考虑适当减持,但不会完全退出B公司。

如果严格地扣法条字眼,A因不是B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但从实质上来看,AB显然又是同业竞争。
发表于 2010-6-19 14: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波是不是应该再仔细研习一下关于同业竞争的定义,以及这样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其上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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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18: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个人建议供参考:我认为这个项目如果将C公司所拥有的四代产品的核心技术转让给B,B再以这种情况申报上市会减轻波波以及其他人在审核过程中所隐隐担心的这种竞争格局,一个完全拥有更好技术术代表未来方向的企业,且又不是与其能控制的企业间的竞争,为何不允许人家发展壮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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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0: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身这个架构,c和b本身的同业竞争就没有解决。

a和b本身就存在同业竞争问题,45%的股权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再派高管什么,更是了,同时a目前不掌握4代不等于a不会引入或者自主开发,必须让a和c一起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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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08: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傻瓜问题?连同业竞争的核心定义都没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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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A为拟上市主体,B参股A且为重要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 A和B从事同一业务,但是区域不同,可能也能通过部分协议来承诺不在A所在区域竞争,A/B都是国资,不知道能不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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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3: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会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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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3: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除同业竞争,把C的核心技术转让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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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3: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chan 发表于 2012-2-20 11:05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A为拟上市主体,B参股A且为重要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 A和B从事同一业务,但是区域不 ...

划江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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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3: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种情况下,无论控股不控股,A和C都属于B的关联方,具有竞争关系,自然属于同业竞争了
比较直接的方式,还是把技术都转让给B吧,否则麻烦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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