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规定上述费用应计入成本,但4号准则发布时间晚于20号准则,故以4号准则为准);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权益性证券,冲减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对债务性证券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该版讲解晚于4号准则)。 我觉得准则上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尤其是费用这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章节,最低收款额应不应含初始费用CPA和准则也有矛盾的地方。
事物操作中,交易费用都计入成本(债券)、冲减资本公积(权益),中介费都计入损益(除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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