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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211|回复: 5

[疑问求答] 参考书目里的《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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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21: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市盈率上限是正式取消了吧?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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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22: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我理解是在现行规定下,新股定价很难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虽然楼主说的规定没看到废除通知,但实际已经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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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00: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klina 发表于 2014-12-7 22:2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 ...

我是在论坛下载的保代培训里看到不再实行市盈率上限,所以在想会不会就这个点出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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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有取消吧,超过平均水平一个、超过25%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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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8:2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了。超过行业市盈率做两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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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发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3条第2款规定: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市盈率上限已经取消,应该只要做风险提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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