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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事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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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23: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股比例约40%,拟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将持股比例增持到50%以上,此类情形是否需要要约收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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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0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新的《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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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09: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要,除非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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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2: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走豁免。不过简单,因为股东大会已经通过非公开发行的议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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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4: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征询相关投行人士、律师的意见,该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该种情形在2012版《收购管理办法》中属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的情形,依据是:2012版《收购管理办法》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和“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该种情形在2014版《收购管理办法》中亦属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的情形,依据是:2014版《收购管理办法》之“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因此,该增持事项无需进行要约收购、亦无需提出豁免要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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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5: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此类事项的一般程序是:
(1)控股股东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这个自然是要的);
(2)在审议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同时提交《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经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
(3)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公告该股份增持事宜,并公告律师就该事项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相关案例大家可以参考:华电国际、联创节能、博深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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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5: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12-25 12:35
需要走豁免。不过简单,因为股东大会已经通过非公开发行的议案了。

多谢版主关注及帮助,我已回复目前沟通的结果,望多提宝贵意见。【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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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drc661 发表于 2014-12-25 15:03
多谢版主关注及帮助,我已回复目前沟通的结果,望多提宝贵意见。【握手】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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