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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发行人公开发行,也是可以不选择相关机构进行承销保荐的。结合《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以及《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的定义,我是否可以理解为:
对于那些非上市公司,若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以外的公开发行方式,如发行内部职工股,即使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也不用承销和保荐,这种理解合适吗?若如此,除了发行内部职工股以外,“社会公开募集”是否有明确的范围或者界定?
此问题可能有钻牛角尖的嫌疑,但却是我每次看两法都要遇到的一道槛。还请大家能够给小弟一些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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