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009年保代考试,连续两年出了关于土地管理的题目。如下: 下列情形符合我国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是:
A、某上市公司从股东港务局处租赁划拨用地
B、某上市公司取得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荒地15公顷从事种植业,当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其长期使用
C、某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D、某集团公司以授权经营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其在直属企业改制为控股的股份公司时,如向直属企业转让土地,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土地出让金
个人感觉答案为:B C
理由:
A:错。划拨土地租赁,不得改变其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出租划拨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大白话说就是,这个土地是因为你特殊身份,国家才无偿给你使用的,结果你不干自己主业,而用于营利或其他目的,那就须得到国家的同意。
B:对,《土地管理法》原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如果严格的说,B选线没有标注年限,认为错的,也有道理。
C:对。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以租赁。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情形。
D:错。这是国有控股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种方式,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本题对于实务工作还是有一定意义,以上是个人的理解,请大家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