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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判断:非经常损益不包括对非金融企业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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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5: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非经常损益不包括对非金融企业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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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6: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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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4: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实际上规定的是收取,并没有说支付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非经常  等待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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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4: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已经作为损益的减项算走,根据二十一项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财务费用是算入经常损益的,所以将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已扣走)再算入非经常损益不符合扣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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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4: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chaige


    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因为文件里只是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规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且该费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属于正常的融资支持,所以属于经常性的损益支出。个人理解证监会把收取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怕企业虚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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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2: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同意5#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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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2: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非金融企业的占用费,类似于民间借贷,不受保护。和企业主营没大的关系。肯定是非经常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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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证监会计字[2001]7号(已废止,2008年有最新修订)
其中2001年的规定如下“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二)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三)资产置换损益;
  (四)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五)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一)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二)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三)委托投资损益;
  (四)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但2004、2007、2008年分别修订后,不再列示“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同时特别提醒3#所列为2007年的,2008年已经又修订,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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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2: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威武,这下答案很明显了,多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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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3: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aige


    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因为文件里只是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规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的 ...
zyc0534 发表于 2010-10-29 14:30


支付同样是走财务费用,我觉得应该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出发去理解,不管是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与主营无关的)都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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