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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金固股份上市文件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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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1: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研读

一、以代持股份形成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清产核资及界定产权、评估、净资产出资未评估等

股份公司前身为金固部件公司,根据工商登记档案的记载,金固部件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孙金国以实物出资折合人民币1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富阳市就业企业管理处(一家隶属于当时富阳市劳动局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简称管理处)以实物出资折合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但金固部件公司当时全部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实际均由孙金国以富阳飞轮汽车钢圈厂(以下简称飞轮厂)的资产出资投入,管理处对金固部件公司实际未出资。

飞轮厂系一家设立于1993 1111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经富阳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1011出具93)富会验字497《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验证,设立登记时记载的出资单位为主办单位(即管理处)。【虽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出资为个人出资】

飞轮厂虽于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为由当时的富阳县劳动局下属富阳县就业企业管理处筹资投入,但实际为孙金国个人出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即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就该等事实,富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0122出具富政函【201010《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出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予以确认确认依据为:孙金国与管理处于199784共同签订的《关于富阳市金固钢圈有限公司股东组成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及管理处于2007918出具并经其主管机关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确认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金固部件公司于1996624成立,系孙金国以飞轮厂整体净资产出资【上述行为系飞轮厂改建为金固部件公司(即集体企业改制),但集体企业改制未根据当时国家及地方就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及就相应结果获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飞轮厂整体净资产投入设立金固部件公司时未就相应债务的转移获取债权人的同意,此外,以当时作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处之名义代为出资的经济行为也未曾就相应出资资产予以评估及获取相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但为符合当时工商登记在出资方式及出资人数方面的要求,具体登记为由孙金国、管理处共同以相当于飞轮厂整体净资产金额的该等净资产中部分实物折合人民币150 万元出资;金固部件公司存续期间不存在集体、国有产权,金固部件公司系孙金国投资的民营企业,管理处曾持有的该公司股权系代孙金国持有,该代持关系此后已予解除。【把挂靠为集体企业定义为代持关系】

就上述瑕疵,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1、飞轮厂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质为孙金国个人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孙金国为金固部件公司设立时全部出资之实际出资人,管理处为金固部件公司之名义股东,管理处名下所持金固部件公司30%的股权系代孙金国而持有且该委托代持股权行为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飞轮厂及金固部件公司存续期间并不涉及集体、国有产权。飞轮厂因改建为金固部件公司而注销,原飞轮厂整体净资产已由其实际的产权所有人孙金国投入设立金固部件公司,飞轮厂原有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由金固部件公司承继,金固部件公司设立时登记为初始注册资本出资之实物,亦为飞轮厂原整体净资产中的组成部分。

2、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飞轮厂改建为金固部件公司的过程中,未根据当时国家及地方就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及就相应结果获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飞轮厂整体净资产投入设立金固部件公司时未就相应债务的转移获取债权人的同意,此外,以当时作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处之名义代为出资的经济行为也未曾就相应出资资产予以评估及获取相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所律师认为,因改建新设的金固部件公司已承继全部债权债务且并无相关债权人提出异议,同时改建程序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也已经富阳市人民政府在前述《批复》中作出产权界定和确权,该等企业改建过程中的瑕疵和不规范情形的影响业已消除,孙金国合法拥有金固部件公司设立时之全部权益的事实已获必要的确认。

3、就投入设立金固部件公司的净资产未经评估验证之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孙金国实际以飞轮厂整体净资产出资设立金固部件公司的出资方式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出资在金固部件公司设立当时确已交付,且该公司之历史财务资料记载其截至1996 6 30 日之账面净资产金额亦高于其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因此,在金固部件公司设立时的有关出资虽未经评估,但并不涉及当事人虚假出资或出资明显不实之情形。此外,鉴于金固部件公司于设立后均通过历次工商年检,各股东间亦未曾因此而发生任何争议,且金固部件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之时已由浙江勤信对其整体资产暨发起人折股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验证。因此,金固部件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净资产未经评估验证的法律瑕疵和不规范情形并不会影响股份公司之股东出资及股本构成的真实性和充足性。

管理处与孙利群于2002年7月16日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管理处将其在富阳金固钢圈有限公司的10%股权计人民币45万元,按1:1作价转让给孙利群。【本次股权转让未经过评估,系平价转让】

律师认为:若涉及处分国有权益,则有关当事人应于该次股权转让事宜中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评估、报批事宜和程序,但管理处所持金固部件公司之股权均系代孙金国持有,金固部件公司实际并不涉及集体、国有权益,且该次转让实际是按孙金国的要求由管理处以股权转让方式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并返还代持股权之行为,转让双方均未就该次转让支付或收取转让价款,因此,该次股权转让事宜实际并不涉及国有权益的转让处分,该次股权转让中相关当事人未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评估、报批的情形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

将夫妻双方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未将其子女共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先签署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再补充进产交所进行挂牌的行为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国有产权转让存在法律瑕疵和不规范情形。根据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于评估备案后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开征集受让意向人并在符合受让条件的两名以上受让意向人(若有)中进一步竞价成交,且于产权交易所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方可凭该交易凭证办理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而上述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于评估备案及委托产权交易所就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公开挂牌竞价程序之前,转让方与发行人即已就该国有产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结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与相关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符。

本所律师亦注意到,于上述国有产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后,转让方补充履行了国有产权评估备案及委托法定的产权交易所实施挂牌竞价程序。挂牌程序中,挂牌价格、挂牌期限及受让人资格条件设置等挂牌要素均已经产权交易所审定并在适格媒介予以公告。该挂牌程序中除发行人外无他人申报受让意向,根据该次挂牌程序的结果,相应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确认转让方与发行人可依评估价以协议方式达成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挂牌程序是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现以最优原则处分国有资产,上述国有产权的转让中,转让方所获得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之转让批准实质为一项附条件的批准,有关附带条件为须履行评估备案及挂牌程序,据此,在尚未履行评估备案及挂牌程序之前,转让方对上述国有产权已签订的相应处分协议及据之履行所引致的国有产权之变动结果均处于法律效力待定状态。

本所律师进一步认为,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补充履行挂牌程序并无禁止性规定,转让方就上述国有产权转让补充履行了评估备案及挂牌程序,且相应产权交易所根据该次挂牌程序的结果已出具交易凭证确认转让方与发行人可按评估价以协议方式达成交易,转让方就上述国有产权的转让已获处分权。据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等相关规定,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2009年8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以及,基于该协议的履行而引致的国有产权之变动结果自始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该次国有产权转让存在法律瑕疵和不规范情形的影响已予消除,发行人合法持有该次受让取得的成都金固50%股权。

四、法律问题反馈意见汇总

补1

一、“关于公司历史沿革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下列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飞轮厂改制为富阳金固过程中所履行的的法律程序,并就其改制的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2)改制过程及之后的解除代持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会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律师意见节选:

当时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就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规管的根本目的是为建立健全企业组织形式以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其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程序设置主要是为厘清和确定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归属,集体企业改制中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为“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从而在改制过程中保障集体、国有、私营产权的合法权益。飞轮厂改制为富阳金固过程中虽存在未严格遵循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的情形,但不影响在判断其产权的归属确权问题上应适用“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亦基于前述第1.2所述,飞轮厂、富阳金固存续期间不存在集体、国有产权且全部权益归属于孙金国,因而,飞轮厂改制为富阳金固的当时未严格遵循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的情形并不影响孙金国合法享有飞轮厂、富阳金固的全部权益,且不影响富阳金固得以依法设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该次改制过程的法律结果合法有效。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核查,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略)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所有自然人股东身份,说明该自然人股东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公司是否合法纳税、是否存在税收追缴的风险;并补充披露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盈利的影响及未来税率的变化。”

律师意见节选

本所律师按反馈要求再次核查并注意到,上海誉泰自2008 年度以来所实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所准许的项目与范围之内,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上海誉泰享受的该税务优惠待遇系由其注册当地所普遍执行和适用,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亦根据该税务优惠待遇对其计征企业所得税,从未因此向上海誉泰提出追缴、补缴税款或给予涉税处罚。此外,根据上海誉泰相关年度的利润情况,其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小。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连带的承诺,一旦上海誉泰因享有上述不当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原因而被税征机关要求补缴相关所得税、滞纳金或给予税征相关处罚,则由此导致的上海誉泰、发行人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其连带的以现金形式向上海誉泰或发行人予以足额补偿。

补2

关于设立富阳飞轮汽车钢圈厂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所述企业名称与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名称存在不一致问题

(略)

补4

补充说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存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自申报后审核期才开始为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申报时亦未进行全额缴纳的情形,包括试用期的员工不需要缴纳公积金,依据为《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还有部分员工自己不愿意缴纳,其已经作出不愿参加的书面说明并放弃相应权利。对因此致使发行人未能缴纳公积金并代扣代缴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对该等职工做进一步的宣传和教导,以逐步完善、规范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宜。

律师意见总结: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相应承诺,承诺承担因为导致的一切损失。

其他:

对于企业拆借行为,律师工作报告并未作出说明,反馈意见中也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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