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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条符合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 证券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3、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4、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如果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登记的不一致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5、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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