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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1关于公司法第72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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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21: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0-11-19 22:01 编辑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如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各持1/3的股份,乙欲转让给丁。

甲不同意转让,又暂时表态不购买,事后在甲和丁谈判时,甲改变主意了,甲还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呢?如果甲要求分期付款,而乙不同意,丁同意一次付清,乙能否转让给丁呢?
发表于 2010-11-19 22: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者,甲有优先购买权;
后者,乙能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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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22: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之前有个帖子出了类似的题目。
不管甲原来同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个人认为,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不属于前面说的同等条件的情形,甲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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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01: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的股东间转让需要探讨是否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个人觉得没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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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12: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种情况甲 可以优先受让
第二种情况 不可以 因为不是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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