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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担保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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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2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两个看上去怎么矛盾一样,高手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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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zhu + 8
oshistone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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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4: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里面有说明啊,与本法冲突的按照本法规定。
这是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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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9: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下楼主,不是担保法第12条,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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