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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四个股东甲、乙、丙、丁,持股比例为4:3:2:1,丁欲将其股权作价10万元对外转让,则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但同意购买,协商不成时,乙最多可认购5万元 B、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但同意购买,协商不成时,乙最多可认购6万元 C、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丁可以转让
D、甲、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丁可以转让
二郎给出的答案是BCD,对于B选项,二郎的解析中“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但同意购买,协商不成的,应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依据在哪里呢?相关的在公司法该条中就找到了"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这条是针对“同意转让也同意购买的情况”。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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