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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该“核准文件失效”,是指发审委的核准程序失效?还是证监会的核准程序失效?按字面理解,“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则对应失效的应为“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亦即履行重新核准程序时,应重新过发审委的核准程序。但实践中,该种情形下,并没有重新履行发审委的审核程序,直接由证监会重新核准后就发行了。就此点,各位是何理解?是实践中对规定的背离?还是对规定的理解有误?
第五十一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重新履行核准程序”,需要重新从初审、到发审委审核、到证监会核准,第五十一条的情形下,我认为并无歧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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