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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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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3: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这个法规的意思:1、并购与增资的缴付要求不一样,并购比增资要严,增资只需首次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2年内缴付就可以;

2、并购比例低于25%的缴付要求也要稍微宽松,如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但是比例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是否适用?

发表于 2010-11-29 22: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 查2010CPA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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