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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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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1: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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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8 +6 收起 理由
xuqing221 + 8
oshistone + 6 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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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1: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简单的说就是跟会计原则一样 不确认收入 这样就不用交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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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用交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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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2: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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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多谢楼主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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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注意一个细节: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注意只有这类企业才能适用不缴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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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3 收起 理由
harmony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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