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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应该只有在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超过30%且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才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但<收购报告书编制准则>规定: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超过30%应编制和披露收购报告书.同时编制准则规定:
第29条 因执行法院裁定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且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30条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应披露......
我的疑问是:第29条到第31条应该不具备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为什么不是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而是编制收购报告书?请大虾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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