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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请教诸位大拿:某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交易时,该控股股东提名或选举的董事是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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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诸位大拿:某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交易时,该控股股东提名或选举的董事是否要回避此次决议?为什么呢?
多谢!

最佳答案
2015-7-4 02:55:02
认为不需要回避,提名和选举董事是股东权利,况且提名和选举完成,这个权利也就行使完毕了。
董事任职在这过程中,应该认定是依据法律和公司内部制度如章程完成有效任命或者当选,这是全体股东或者出席股东会股东全体做出的一个群体决策,而这个决策是有效的。该名董事因为一个有效的群体决策当选了。

类似的例子还有,就是A是大股东,A现在想做董事,那怎么办啊?是不是A在股东大会选举自己的时候要回避?自己选自己啊,或者A的老婆要回避呢?
反过来,如果回避了,那某种意义上大股东还不能控制董事任命了,那我要大股东地位干嘛?

回避的立法立意在于保护非关联方利益,但是不能因为一方行使其法定权利而认定存在关联。
发表于 2015-6-25 14: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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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回避表决的应该是关联董事,而控股股东提名或选举的董事并不必然和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只要不存在关联关系,就无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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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07:04: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提名或选举的董事并不必然和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怎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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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09: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市上市规则,“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董事才是关联董事,才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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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00:1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需要啊 除非任职什么的 楼上那位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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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9 10: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freewill 发表于 2015-6-29 00:10
肯定不需要啊 除非任职什么的 楼上那位已经说了

那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怎么理解呢?由控股股东提名,尤其是选举的董事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从而出现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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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5: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毫无疑问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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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5-7-4 02: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认为不需要回避,提名和选举董事是股东权利,况且提名和选举完成,这个权利也就行使完毕了。
董事任职在这过程中,应该认定是依据法律和公司内部制度如章程完成有效任命或者当选,这是全体股东或者出席股东会股东全体做出的一个群体决策,而这个决策是有效的。该名董事因为一个有效的群体决策当选了。

类似的例子还有,就是A是大股东,A现在想做董事,那怎么办啊?是不是A在股东大会选举自己的时候要回避?自己选自己啊,或者A的老婆要回避呢?
反过来,如果回避了,那某种意义上大股东还不能控制董事任命了,那我要大股东地位干嘛?

回避的立法立意在于保护非关联方利益,但是不能因为一方行使其法定权利而认定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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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9-5 10: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个人认为该董事是否回避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在控股股东处任职或者与控股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毫无疑问,在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时必须回避;但是,如果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仅是提名与被提名的关系,那么,在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时,可以不回避,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由控股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在审议任何关联交易时,都可以不用回避表决。当然,如果在此前提下,控股股东同意该董事回避,另当别论。其次,就算是关联董事,并非在审议任何议案时都需回避表决,而仅是在关联交易议案时才需回避表决,其他如人事任命,如控股股东(自然人)兼董事,在聘任自己为总经理的议案上,即不需要回避表决,且完全可以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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