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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32|回复: 3

[疑问求答] 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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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4: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这里应该不是指12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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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6: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当年剩余和下一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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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00: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持持续上市地位是12个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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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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