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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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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3: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面是二郎整理的一道题目,先谢过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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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哪些可以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A、发行人的大股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发行人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尚未取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预计20092月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B
、发行人的一个股东用专利权作价50万出资,发行人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尚未取得该专利的专利权证,但预计20092月可以取得专利权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专利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C
、发行人购买了一处办公楼,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发行人尚未取得该办公楼的相关权属证明,但预计20092月可以取得权属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发行人取得该办公楼的权属证明不存在法律障碍。
D
、发行人的一个股东用与别人共有的专利权对发行人出资,发行人于200810月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共有方因专利权纠纷已对该股东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审结。

A、BC、D

解析: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主体资格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个人理解,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应该已经转移给了发行人,实现了股东财产权和发行人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且此规定为强制性的规定,即不管股东用来出资的财产价值大还是小,也不管财产权属转移在未来有没有法律障碍,只要在发行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时点,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就不符合发行条件,就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本题中四种情况下,发行人的主体资格都不符合发行条件,都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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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里的考点是:首发办法中的这句话: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所以,针对C,这并不是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尚未办理完结,不能作为障碍。这也是选支之间的差异点。大家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0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办公楼对公司影响很小,大不了最坏的结果就是公司买个其他的楼来办公。对经营有实质性影响吗?如果换成是厂房倒是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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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7: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看法,不知道准确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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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1: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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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22: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B也对,没有获得专利的专有技术也可以出资啊,只是容易被侵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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