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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071|回复: 1

[疑问求答] 公司法一道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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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6: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日股东会做出对股东担保的决议,关联股东未回避,8月2日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说法是否有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是一回事么?请懂法律的同学解释下~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2-10 19: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阿曼大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申请撤销决议,所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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