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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关联方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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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1: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A与另一家B公司均受河北省国资委管辖,同时A公司董事(非董事长、执行董事且不兼任经理)甲某现任B公司董事(非董事长、执行董事且不兼任经理),保荐人判断A公司与B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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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1: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择证券,楼主编的很严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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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1: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上市规则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上市规则
把董事长换成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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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3: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甲某非董事长、执行董事且不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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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怎么不是关联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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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14: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浪子

考点不在这里哟浪兄,这个条件是个好条件,证明甲不是法代、董事长和经理。

2楼3楼观点基本到位了,不过请参考这条
10.1.3-“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题目表述,甲为A的关联自然人,则若甲为B的董事马上即可认定A和B的关联关系。


10.1.4 -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这条的情况我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出现,因为按照10.1.3的表述,只要是A公司董监高的人再任B公司董高的,就会成为关联方,那这条同受国家控制可豁免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例外情况,相当于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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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14: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主要矛盾的焦点见5楼,呵呵。按照原文规定,这题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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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0-12-14 14:33 编辑
恩,主要矛盾的焦点见5楼,呵呵。按照原文规定,这题是错的。
warwickqiang 发表于 2010-12-14 14:26



    我认为这里有个优先适用的原则,考虑立法意图。不能简单一个否定另一个。否则有国资控股那条就是失效的条款了,显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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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看过规则,还是义无反顾地掉进了坑里
好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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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5: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很容易判断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担任董事就是施加重大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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